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企业 设立章程
1998 年 11 月 21 日修订
1. 本机构名称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下称"机构")。
2. 机构的初始代理名称为 C T Corporation System(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从事流程服务业务)。
3. 本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机构,不谋求任何个人私利。本机构依据《加州非营利性公益社团法》出于慈善及公益目而成立。机构仅出于《1986 年国内税收法典》修正案(下称"法典")第 501 (c)(3) 条或任何未来美国税法的相应规定所指的慈善、教育和科学目的而建立并运营。条例中对法典的引用应包括任何未来美国税法的相应规定。为促进上述目的,基于互联网是国际网络,非任何国家、个人或组织所有这一事实,机构应本着慈善公益的目的,通过 (i) 协调互联网技术参数的分配以维持互联网的全球连通性;(ii) 执行并监督与协调互联网协议(下称"IP")地址空间相关的职能;(iii) 执行并监督与协调互联网域名系统(下称"DNS")相关的职能,包括为确定将新顶级域名添加到 DNS 根系统的环境而制定相关政策;(iv) 监督权威互联网 DNS 根服务器系统的运营;(v) 参与其他相关合法活动以促进 (i) 到 (iv) 项要求,从而减轻政府负担,并促进互联网运营稳定性的全球公众利益(第 5 条中的限制除外)。
4. 机构应从整个互联网社群的利益出发,根据国际法及适用国际惯例和地方法律的相关原则,在符合这些条例及其章程的前提下,通过能在互联网相关市场创造竞争机会并提供开放式准入授权的公开透明流程开展运营活动。为此,机构应酌情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
5. 尽管本条例有任何其他规定(第 8 条除外):
a. 机构都不得开展不允许 (i) 法典第 501 (c)(3) 条规定可免交美国所得税的机构或 (ii) 法典第 170 (c)(2) 条规定可扣除其捐款的机构开展的任何其他活动。
b. 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实质性宣传或试图影响立法的活动,并且根据法典第 501 (h) 条规定,机构应有权进行选举。
c. 机构不得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参与或干预(包括声明的发布或分发)任何政治运动。
d. 机构净盈利的任何部分都不应作为其成员、理事、受托人、高级职员或其他个人的福利或分配给这些人,除非机构得到授权并能够为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补偿,并为进一步达成第 3 条规定的目的进行支付和分配。
e. 在任何情况下,机构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受控于一个或多个"无资格者"(法典第 4946 条规定),创始人和法典第 509 (a) 条第 (1) 或 (2) 段描述的一个或多个组织除外。
6. 在《加州非营利性公益社团法》或任何其他现行或日后生效的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机构的任何理事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行为或疏忽,他或她对机构或其成员(若机构将来挑选了成员)均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对第 6 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进行此类废除和修改之前机构现任理事的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7. 机构解体时,机构的资产应根据第 3 条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免除目的分配给专为减轻政府负担并促进互联网运营稳定性的全球公众利益而建立和运营的符合第 501 (c)(3) 条规定的组织,或分配给专为此类目的或通过促进互联网运营稳定性的全球公众利益减轻政府负担等此类其他以慈善公益为目的的政府实体。未据此处置的任何资产应由机构主要办公地点当时所在地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此类目的处置,或处置给此类组织或多个组织,此时该法院应确定其专为此类目的建立和运营,除非没有此类机构存在,此类情况下未处置的资产应由此类法院分配给第 501 (c)(3) 条规定的机构。
8. 无论这些条例有何相反规定,如果机构确定其不会被视为法典第 501(c)(3) 条规定的可免交联邦所得税的机构,那么本文对法典第 501(c)(3) 条的所有引用均应被认为是指法典第 501(c)(6) 条,且条例第 5(a)(ii、(b)、(c) 和 (e) 条也不应被视为条例的一部分。
9. 在机构内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理事投票赞成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这些条例。机构有成员时,提议的此类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三分之二 (2/3) 大部分成员投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