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Resources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注:所有语种版本中,英文版为官方版本,其他语种版本仅供参考.

本政策已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进行了更新,以反映实施注册数据政策所需的变更。签约方可以自 2024 年 8 月 21 日起开始实施这一更新政策,并且必须在 2025 年 8 月 21 日前实施。

本政策采纳时间:1999 年 8 月 26 日
实施文件批准时间:1999 年 10 月 24 日

注:

1. 本政策现已生效。请参见 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以了解实施时间安排。

2. 本政策已被所有 ICANN 认证注册服务机构采纳。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如 .nu、.tv、.ws)的某些管理机构也采纳了本政策。

3. 本政策是注册服务机构(对于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则为其他注册机构)与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政策。因此,本政策使用“我们”和“我们的”来指代注册服务机构,使用“您”和“您的”来指代域名持有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由 ICANN 于 1999 年 10 月 24 日批准)

1. 目的: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被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采纳,并通过引用纳入到您的注册协议中,其中规定了您与除我们(注册服务机构)以外的任何一方就您注册的互联网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发生争议时应遵循的相关条款和条件。本政策第 4 条规定的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程序规则》”)(网址为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udrp-rules-2015-03-11-en)以及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的补充规则进行实施。

2. 您的陈述。通过申请注册域名,或要求我们维护或续订域名注册,您在此向我们声明并保证:(a) 您在注册协议中所作的声明是完整且准确的;(b) 据您所知,域名的注册不会侵害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c) 您注册域名并非出于非法目的;以及 (d) 您不会在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蓄意使用域名。您有责任确定您的域名注册是否侵害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3. 取消、转让和变更。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将取消、转让或变更域名注册:

a. 根据第 8 条的规定,我们收到您或您的授权代理人要求采取相关行动的书面指示或适当的电子指示;

b. 我们收到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要求采取相关行动的判决;和/或

c. 我们收到行政专家组的裁决,要求在任何行政诉讼程序中采取相关行动,而您是该行政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且该行政诉讼程序是根据本政策或 ICANN 采纳的本政策后续版本实施的。(请参见下面的第 4(i) 条第 4(k) 条。)

我们也可以依照注册协议的条款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转让或变更域名注册。

4. 强制性行政诉讼程序。

本条规定了您必须交由强制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类型。这些诉讼程序将由 www.icann.org/en/dndr/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中列出的其中一家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提供商”)进行实施。

a. 适用的争议。如果第三方(“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适用的提供商提出以下主张,您必须交由强制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i) 您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您对该域名不具有相应权利或合法权益;且

(iii) 您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明上述三个要素均已具备。

b. 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针对第 4(a)(iii) 条,尤其是以下情形但并不限于以下情形,如经专家组认定确实存在,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相应情形表明,您注册或获得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拥有相应商标或服务标识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注册,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或者

(ii) 您的注册行为本身表明,您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识的所有人使用相应的域名来体现该标识;或者

(iii) 您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您使用该域名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试图有意制造混淆,使互联网用户误以为该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或者此网站或位置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赞助商、隶属机构或广告商品与投诉人的标识有关,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此网站或位置。

c. 在答复投诉时如何证明您对域名拥有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当您收到投诉时,您应当参照《程序规则》第 5 条来决定如何准备您的答复。针对第 4(a)(ii) 条,尤其是以下情形但并不限于以下情形,如由专家组在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认定基础上得以证实,则表明您对该域名拥有相应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通知您域名存在争议之前,您出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而使用或可证实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个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外界通常是通过该域名了解到(作为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您,即使您没有获得相应的商标或服务标识权利;或者

(iii) 您对该域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合理使用,而不是出于商业利益而误导转移消费者或者诋毁所争议的商标或服务标识。

d. 提供商的选择。投诉人应从 ICANN 批准的提供商中选择提供商,以向该提供商提交投诉。选定的提供商将负责管理诉讼程序,但第 4(f) 条中所述的合并审理情况除外。

e. 诉讼程序和流程的发起以及行政专家组的任命。《程序规则》规定了发起和实施诉讼程序以及任命裁决争议的专家组(“行政专家组”)的流程。

f. 合并审理。如果您和投诉人之间存在多起争议,您或投诉人均可申请由一个行政专家组合并审理这些争议。该申请应提交给第一个被任命审理双方未决争议的行政专家组。该行政专家组可自行决定将任何或所有此类争议合并审理,前提是被合并审理的争议受本政策或 ICANN 采纳的本政策后续版本的约束。

g. 费用。提供商根据本政策收取的与提交行政专家组解决的任何争议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诉人承担,除非您选择根据《程序规则》第 5(c)(iv) 条中的规定将行政专家组的成员从一人增加到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费用将由您和投诉人平均分担。

h. 我们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介入。我们不参与而且将来也不会参与行政专家组管理或实施的任何诉讼程序。此外,我们对行政专家组做出的任何裁决不承担任何责任。

i. 补救措施。根据行政专家组处理的任何诉讼程序,投诉人可获得的补救措施应仅限于要求取消您的域名或将您的域名注册转让给投诉人。

j. 通知和发布。提供商应向我们通知行政专家组就您在我们这里注册的域名做出的任何裁决。根据本政策做出的所有裁决都将在互联网上全文发布,除非行政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决定对其裁决的部分内容进行节选修订。

k. 法院诉讼程序的可用性。第 4 条中规定了强制性行政诉讼程序要求,在此类强制性行政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均不应妨碍您或投诉人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以进行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定应当取消或转让您的域名注册,我们将在收到适用提供商关于行政专家组裁决的通知后,等待十 (10) 个工作日(以我们主要办公场所的所在地时间为准),然后我们将执行该裁决,除非我们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您提供的正式文件(如由法院书记员盖章的起诉书副本),证明您已在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 3(b)(xiii) 条提交投诉的司法管辖区对投诉人提起诉讼。(一般而言,该司法管辖区为我们主要办公场所的所在地或我们的注册数据1中显示的您的地址。请参见《程序规则》第 1 条第 3(b)(xiii) 条,以了解详细信息。如果我们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类文件,我们将不会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也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直至我们收到 (i) 令我们满意的双方达成和解的证据;(ii) 令我们满意的表明您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销的证据;或 (iii) 法院驳回您的诉讼或判决您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判决书副本。

5. 所有其他争议和诉讼。您与除我们以外的任何一方就您的域名注册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如未根据第 4 条的强制性行政诉讼程序规定提起诉讼,则应由您与该方通过任何法院、仲裁或其他可能的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6. 我们在争议中的介入。我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您与除我们以外的任何一方之间有关注册和使用您的域名的任何争议。您不得将我们列为当事方或以其他方式将我们纳入任何此类诉讼程序。如果我们在任何此类诉讼程序中被列为当事方,我们保留提出任何及所有被认为适当的抗辩以及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7. 维持现状。除上述第 3 条规定外,我们不会根据本政策取消、转让、激活、停用或以其他方式变更任何域名注册的状态。

8. 争议期间的转让。

a. 向新持有人转让域名。在以下情况下,您不得将您的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持有人:(i) 在根据第 4 条提起的未决行政诉讼程序期间,或在相关诉讼程序结束后的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以我们主要办公场所的所在地时间为准);或 (ii) 在就您的域名提起的未决法院诉讼程序或仲裁期间,除非域名注册转入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受法院或仲裁员裁决的约束。我们保留取消任何违反本条规定向其他持有人进行的域名注册转让的权利。

b. 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在根据第 4 条提起的未决行政诉讼程序期间,或在相关诉讼程序结束后的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以我们主要办公场所的所在地时间为准),您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注册服务机构。在法院诉讼或仲裁未决期间,您可以将域名注册管理权转让给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但前提是您在我们这里注册的域名应继续受根据本政策条款对您提起的诉讼程序的约束。如果您在法院诉讼或仲裁未决期间将域名注册转让给我们,则相关争议仍应受域名注册转出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争议政策的约束。

9. 政策修改。经 ICANN 许可,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我们将在修订版政策生效前至少三十 (30) 个日历日在 <URL> 上发布修订版政策。除非本政策已通过向提供商提交投诉而被援引,在此情况下,援引时有效的政策版本将适用于您,直至争议结束,否则所有此类变更将对您的任何域名注册争议具有约束力,无论争议是在我们的变更生效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发生。如果您反对本政策的变更,您唯一的补救措施是取消您在我们这里的域名注册,但您无权要求我们退还您已支付的任何费用。修订版政策将适用于您,直至您取消域名注册。


1 本政策中使用的术语“注册数据”应具有注册数据政策中赋予的含义。

Domain Name System
Internationalized Domain Name ,IDN,"IDNs are domain names that include characters used in the local representation of languages that are not written with the twenty-six letters of the basic Latin alphabet ""a-z"". An IDN can contain Latin letters with diacritical marks, as required by many European languages, or may consist of characters from non-Latin scripts such as Arabic or Chinese. Many languages also use other types of digits than the European ""0-9"". The basic Latin alphabet together with the European-Arabic digits are, for the purpose of domain names, termed ""ASCII characters"" (ASCII = 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These are also included in the broader range of ""Unicode characters"" that provides the basis for IDNs. The ""hostname rule"" requires that all domain names of the type under consideration here are stored in the DNS using only the ASCII characters listed above, with the one further addition of the hyphen ""-"". The Unicode form of an IDN therefore requires special encoding before it is entered into the DNS. The following terminology is used when distinguishing between these forms: A domain name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labels"" (separated by ""dots""). The ASCII form of an IDN label is termed an ""A-label"". All operations defined in the DNS protocol use A-labels exclusively. The Unicode form, which a user expects to be displayed, is termed a ""U-label"". The difference may be illustrated with the Hindi word for ""test"" — परीका — appearing here as a U-label would (in the Devanagari script). A special form of ""ASCII compatible encoding"" (abbreviated ACE) is applied to this to produce the corresponding A-label: xn--11b5bs1di. A domain name that only includes ASCII letters, digits, and hyphens is termed an ""LDH label"". Although the definitions of A-labels and LDH-labels overlap, a name consisting exclusively of LDH labels, such as""icann.org"" is not an IDN."